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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浏览量:时间:2020-06-05 09:11:13

苏科大〔20181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单位具体实施、监察处监督检查、师生员工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苏州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挂靠监察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和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检查和督促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办公室开展的检查和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途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学校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布;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相关单位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园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江苏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本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条目、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