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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浏览量:时间:2021-05-10 14:29: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本校教职工、学生或其他个人和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及各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章  信访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受理、转办和承办信访人向学校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和学校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助学校领导做好来访的预约、接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五)协调、督查各单位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上报学校信访信息,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负责学校有关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
  (八)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根据学校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信访工作,积极畅通本单位的信访渠道,完成学校交办的信访工作并解决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第六条  我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
  第七条  各单位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学校“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是学校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的重要网络渠道。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由校领导轮流接待师生来访,倾听师生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调解决与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要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要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单位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要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向学校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三)对学校及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学校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四)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要登记编号,及时送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示,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单位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明确属于本单位职责管理范围的,直接办理;
  (二)信访事项涉及到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党办、校办协调主要单位牵头处理;
  (三)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四)对咨询类以及通过沟通可直接解决的信访问题,可不进入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有关单位,要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学校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信访人不服学校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信访人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党办、校办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单位要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要说明理由。

 

                  第六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加强对信访资料、信息的管理,防止信访资料、信息的遗失,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因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要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严格依《信访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